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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事自诉

北京市嘉安律师事务所

刑事自诉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112条规定,是指被害人、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、近亲属为了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。自诉案件,是“公诉案件”的对称。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58条规定,当事人、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,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:

3、当事人所在社区、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。

1、帮助自诉人分析案情,确定被告人和管辖法院,调查、了解有关事实,搜集有关证据,代写刑事起诉状,到法院办理立案手续;

2、自诉人同时要求附带民事赔偿的,代写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,写明被告人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害,具体的赔偿请求及计算依据;

3、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,代理自诉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;